楼主 2016-04-15 09:58
中国是服装业大国,每年拥有200多亿美元的服装出口额,优秀的服装设计不但能给人们带来审美艺术上的享受,而且能为企业带来高额利润,因此加强服装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发扬中国服饰文化,繁荣服装市场具有很大的意义。
一 、国际上的服装设计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保护
目前,享有“国际时装大都会”美誉的法国,已明确地将“季节性服饰工业制品”为其知识产权法典保护的一类客体。其他多数国家虽然未把服装单独列为一类作品,但从其对作品的概念以及范畴的界定中可以看出,服装及其设计草图毫无疑问地包含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中。如美国对作品的认定是“图片、绘画作品和雕塑作品,其中包括以该形式对实用物品的设计。”德国对于作品的范围是这样认定的:“包括建筑艺术、实用艺术作品在内的造型艺术作品及该类作品的草图。”不难看出,发展到今天,美国、日本这样的世界经济强国、设计强国,同时还是知识产权大国,服装设计产品融入国际市场时,往会申请专利。
二、不同类服装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上保护方法的设想
1 . 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应采取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地把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列入其保护的范围内,但从我国“作品”的构成条件以及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对此所作的具体规定来看,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故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里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须为智力成果;其次,须有独创性;再次,须可复制。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是服装设计师为特定的电影、电视、话剧等剧目的演出而制作的,它们是在设计师领悟了导演和剧作者的创作意图后,融入了自己的想象和构思而制作成的,因 此,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无疑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此外,舞台戏剧服装以其自身特有的“语言”来传播剧中思想,烘托剧情,可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 和保存,从而具有了保护的必要性。所以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综上所述,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具备作品的实质要件,故应当作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2.季节性服饰也应采取著作权法保护。
季节性服饰具有流行性、季节性等特点,通常它们的市场周期较短,经常更换外形和款式,然而这一类服装若要申请专利又必须等到设计完毕后方可进行,有关调查表明,设计者从提出专利申请到取得专利权,大概需要半年时间,待新款服饰专利申请完毕,该设计也已基本过时,故而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意义也就不大了。
相比较而言,季节性服饰满足著作权保护的要件,况且著作权可以在季节性服饰设计完成时自动取得,其作者不必经申请、审批等程序而自动享有著作权,因此用著作权法保护季节性服饰的可实施性较强,具有更大的实际意义。所以服装设计师在遇到自己的新款设计被仿冒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利用著作权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长期以来,对服装款式等的抄袭、仿冒行为一直是令服装设计师以及有关知名企业感到头疼的问题,仿冒品以低廉的价格融入市场,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针对这 一点,设计师能否成功地维护自身及企业利益关键在于有无完好地保存新款服装的设计图纸作为证据,以便说明自己对某项设计享有著作权。
3.对批量生产、款式具有稳定性的服装应尽量申请外观设计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相对的弱点,它的效力只能排除那些有独创性表现形式未经许可的利用,所以它只能禁止一定意义上的抄袭和仿冒,而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创作的相同 或类似设计。另外,由于著作权法采取的是自动保护原则,所以往往较难确定一款设计完成的确切时间,这对设计者是十分不利的。
相对著作权法保护而言,外观设计保护是一种相对的强保护,专有性程度远远大于著作权,因为它不允许对相同或类似的设计均授予权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将外观设计定义为“关于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可见,当一款服装具有 较强的实用性、新颖性,并适于批量生产时,便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
目前,有许多服装企业为节省设计费用而派遣了一些“服装抄袭师”,专门从各地搜集时尚前沿的服饰信息,而后稍作变更便批量上柜,大大冲击了许多守法企业的市 场。时装设计师(时装设计单位)要设立时装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观念,即要对自己的时时装外观设计专利权装外观设计主动地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时装外观设计专利权,运用专利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据此,只要一款服装符合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便可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现今市场中有许多适用范围较广的服装长期受消费者的欢迎,因此市场周期长,款式具 有一定的稳定性,可以批量生产和销售,这类服装应尽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4 .企业服装设计者应积极为其设计的产品注册商标。
相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商标的保护年限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无限延长、续展10年,100年甚至更长。另外,对于许多服装企业而言,商标是其自身的无形资产,同时也是现代市场营销中最具个性化的要素,在品牌文化创立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功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标所下的定义是,“将一个企业的 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可见,设计者为服装注册商标,无疑是将此商标与特定的服装联系在一起,是广大消费者识别商标品牌信 誉、质量的标记。
服装设计者在为自己设计的服装注册商标时,须确保商标符合以下条件:
(1)显著性。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无论使用文字、图形还是其组合,无论是二维的或三维的商标,都应当具有显著性,以便识别。
(2)合法性。如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内容等等。
(3)无争议性。根据中国《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无冲突性。即不得与驰名商标、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并禁止恶意抢注。
符合了以上条件的服装商标都可以在申请注册后成为注册商标。企业或个人设计者要取得商标权,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经过申请、初步审查、审定公告和核准注册的程序,经过该程序的服装商标享有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当前,中国已进入了一个品牌竞争的时代,申请注册商标已成为越来越多的服装设计师及服装企业的首要选择。
三、设计者应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从设计者本身来说,面对社会的发展和新形势的出现,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水平。无论是个人设计师,还是企业设计师,都要在设计活动中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又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服装设计师应积极主张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应得利益,与侵权行为作斗争。只有在意识上树立了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的设计师才是真正应该获得奖励和尊重的优秀人才。企业服装设计师在为企业完成设计任务市,也要注意到设计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保护。如果是职务设计产品,就要尊重企 业本身的知识产权,同时主张自己的既得利益。
从以上的几点分析中也可看出,现实中许多服装设计往往有必要采取多方位的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往往是服装本身及其内涵的东西,外观设计保护的是服装的外形、图案及色彩等的组合,而服装商标旨在把一个企业的产品和另一个企业的产品区别开来。
知识产权战略既是企业的前置战略,又是企业的核心资源再造并适配于企业能力组合的整合战略,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成长战略,是构成企业未来竞争优势的关键性战 略。设计者和服装企业若要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就要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提高服装设计者及相关企业的法律保护意识也同样是对服装设计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只有两者齐头并进,才能充分保护创作者的积极性,繁荣我国服装业的发展。